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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农村知识之农村基层自治组织(8)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6-07-27

(五)村务公开的时间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六)村务公开的程序

1.研究提出公开方案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委会根据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统一整理公开事项和公开材料,研究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审议确定公开方案

村委会形成的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具体方案。属于村级政务、事务公开内容的,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议;属于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由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审议;对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公开具体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在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布。

3.公布实施

村务公开具体方案确定后,由村委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

(七)对违反村务公开的行为的查处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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