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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职责
(一)乡镇党委
1.乡镇党委的设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乡镇党委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六个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农村党组织
1.农村党组织的设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农村党组织的设置原则如下:
组织形式 | 正式党员人数要求 | 备 注 |
党支部 | 3≤正式党员人数≤50 | 不足3名的,可与邻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
党总支 | 50<正式党员人数<100 | 不足50名的,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
党委会 | 正式党员人数≥100 |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