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村最低生活的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标准是此项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最低生活范围、核定最低生活对象、界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如果面过宽,可能影响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如果不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最低生活标准,又将影响最低生活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力度。
2011年5月18日,民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明确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者消费支出比例法,并要求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第二,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最低生活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第三,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第四,坚持规范性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七)农村最低生活金及其管理秩序
1.农村最低生活金
农村最低生活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对象的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提供捐赠或者资助。农村最低生活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
2.农村最低生活金的管理秩序
(1)申请、审核与审批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以受理申请。
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2)民主公示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为:最低生活对象的申请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审批结果、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照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3)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国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金支付到最低生活对象的账户。
(4)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发放、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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