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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2016-05-13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经济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1.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责令停止实施,是阻止、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这种措施是用于经营者已经开始实施集中但尚未完成的情况。

2.责令限期处置。责令限期处置是指,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违法的经营者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针对已经完成的违法经营者集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防止因经营者集中而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而不能仅仅处罚了事。具体手段可以有: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包括在必要时强制对经营者进行拆分。对于合同、技术控制、干部兼任等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责令其解除合同、撤回干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3.罚款。在采取有效措施使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同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者的惩罚及对可能效尤者的警示。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拟实施的集中依法所进行的第一次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初步审查的期限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如果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初步期限自经营者补交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初步审查的决定分为两种:一是审查,可以实施集中;二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审查,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但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以前,法定期限又未到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论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还是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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