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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管理(26)

2016-01-20

2016年三支一扶考试大部分省份考公共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行政管理知识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56、处理消费争议如何确定求偿对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157、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应当怎样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是对前述法条的援引,是同类性质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164、何谓“三无”产品?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

“三无”产品是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也可以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经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6年公基模拟题库

各省三支一扶历年考试试题汇总 

2016三支一扶考试群②:47940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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