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而进行,也就是说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的规定进行赋予的。我国法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既然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那么法人就要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法人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的物质基础,即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不同的组织具备不同的名字,所以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并对其享有名称权。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常见的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主要指法人的办公场所等。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