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我国《刑法》的刑期条件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适用我国《刑法》的双重犯罪条件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满足第一个刑期条件的同时,犯罪地的法律也是对该行为规定处罚的才可以。
4.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一板块重点掌握的是属地管辖,其次是属人管辖。其他两个管辖原则作为了解即可。
重要考点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对此,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考点点拨:
(1)理解溯及力的含义,针对的是“新法”
(2)“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适用的是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旧法;有利追溯,即新法在“有利”的情况下适用,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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