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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唐朝的家庭制度(二)

中公教育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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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在继承关系上,注重对权位与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的区分。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又说:“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传袭。”若无子孙者,又准(令):“自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上述强调的是继承权位与继承祭祀者,必须是嫡长子孙,而其他人无权参与。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律疏议•户婚律》引《户令》说:“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继父分。”但生前立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但据唐《丧葬令》规定:“户绝”之家,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财产之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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