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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接受监督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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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司法活动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均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对于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予以罢免;对于司法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由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办案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以督促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的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其纠正;对于审判、执行人员贪赃枉法的犯罪行为,有权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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