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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

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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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条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订立合同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公布。

理论上,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合同,必须根据经过行政合同订立程序所形成的行政合同案卷。任何影响行政合同授予的指示和表示必须全部记入行政合同案卷。行政合同案卷的内容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利害关系人认为合同的授予考虑了案卷以外的因素,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授予合同的行政机关立即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国家主管部门投诉。

同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注意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和债务履行能力,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前,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权限范围和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效文件。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拟实施的集中依法所进行的第一次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初步审查的期限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如果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初步期限自经营者补交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初步审查的决定分为两种:一是审查,可以实施集中;二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审查,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但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以前,法定期限又未到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论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还是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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