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我国法律是明确保护公民、法人的荣誉权的。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侵害和非法剥夺的权利。
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不同,荣誉权属于一种身份权,而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身份权与人格权合称为“人身权”)。这两种权利主要有以下差异:
(1)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但是身份权则不一定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如荣誉权就只有在某一社会活动中成绩卓越和贡献突出的公民获得了某种荣誉以后才能享有。
(2)公民的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取得,但公民的身份权则依赖于公民作出一定行为、取得一定社会身份以后才能享有,如荣誉权必须是在公民做出了卓越成绩和突出贡献后才能享有。
(3)人格权不可以被剥夺,而身份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依法剥夺,如军人的军功章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军事法庭依法剥夺。
总之,荣誉权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身份权。
关于本案该荣誉应归属于小组,而不应归属于韩某一人。原因在于:取得复赛资格的是“技术科”,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复赛准考证上也注明参加复赛者为“技术科”,而且自始至终韩某只是代表“技术科”,以“技术科”的名义参赛(包括初赛与复赛),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赛,既然如此,获得的荣誉就只能由“技术科”享有,而“技术科”又是小组报名时的署名,所以荣誉应归属于小组。大赛组织者将获奖者填写为韩某个人是没有弄清事实真相,是不正确的。韩某一人独占荣誉证书与奖品,侵犯了他人的荣誉权,是非法的行为。
五、公文改错题
(1)标题文题错误,不是报告而应为“函”。
(2)发文号应为调字[2001]5号。
(3)收文应为单位,而非个人。
(4)函中不应为“你所”,应为“贵所”表谦称。
(5)缺少结束语,应为“请函复”,“致礼”。
(6)落款不能用个人的名义。
(7)发文时间应写全: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8)发文时间不应超出发文机关,应退后两格。
六、综合分析题
(1)①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美国的这一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特征。②非歧视原则是WTO的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美国对中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征收高关税,而对加拿大、墨西哥实行“豁免”,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
(2)①意识有能动的反作用,错误的意识阻碍事物的发展。布什总统的决定是错误的,阻碍了美国与欧盟、中国等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②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的联系之中。美国经济同欧盟、中国等国经济是相互联系的。布什总统的错误决定损害了欧盟、中国等国家的经济利益,反过来也给本国经济带来损害。
(3)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和推行对外政策的依据,是对外活动的目的。布什总统的决定是为了美国的国家利益,我国反对布什总统的决定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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