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服务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市、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 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申请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后,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迁。
(二)日常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与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统筹实施和成效评估;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对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具体负责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毕业生服务岗位、提供基本 工作和生活条件,组织教育培训和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三支一扶”办尤其是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高校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责任。毕业生所在高校要跟踪了解毕业生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积极给予帮助支持。各级“三支一扶”办要注重发挥毕业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为本地区毕业生之间工作沟通交流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支医”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56号)精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高校毕业生开展医疗活动、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按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就业报到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服务县(市、区)人事局(公务员局),就业统计时列入地方项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人毕业证书、报到证、《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省公务员局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 公室办理就业手续,并备注“××年×月到××年×月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五)解除协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享受相关政策。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闽毕支〔2010〕13号)执行。
(六)服务证书。“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七)各设区市实施市“三支一扶”项目的,应在项目实施前,将工作方案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完成招募派遣后,将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八)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级“三支一扶”办要按照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毕支〔2009〕6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的通知》(闽毕支〔2010〕34号)要求,切实重视加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毕业生基本信息更新、年度和期满考核、期满就业等信息。对不能及时准确维护信息系统的县(市、区),省“三支一扶”办将调减当地的招募计划,直至停止招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