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考试信息 > 报考指导 >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9-01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未按规定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十六条  在乡镇(街道)、村基层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在非乡镇所属单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协议一式四份,乡镇(街道或单位)与大学生各执一份,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一份,另一份存入大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二)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三)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要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切实多种形式,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素质。“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报考执(职)业资格参加必需的培训,由服务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关于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相关经费安排等问题的通知》(沪人发〔2006〕145号)文件规定享受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交通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予以调整。调整时,应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单位各项制度,不适合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后,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支教大学生应提前30日)向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岗位。离开服务岗位前,应当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含3日)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

(二)请假3日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七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三支一扶”大学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应及时上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服务资格,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各项补贴,并由人才服务中心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一年后终止服务资格的,其“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 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会同服务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上海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考核鉴定表》(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就业推荐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对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求职登记制度。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并为落实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三支一扶”计划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推荐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就业。对服务期满后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第三十五条  对服务期满后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和继续留在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人事代理等相关人事人才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的依据。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