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考试信息 > 考试公告 >

2009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2009-03-21

6月29日,省"三支一扶"办组织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村、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基层工作安全教育等。同时组织入选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签定《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将确定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八)派遣报到

 6月30日,省"三支一扶"办举行出征仪式,派遣"三支一扶"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和当地"三支一扶"办要做好"三支一扶"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工作。

上述组织招募的日程安排如有调整,实际进展情况和有关通知请关注公共网,省"三支一扶"办将及时在公共网发布有关信息。

六、待遇和政策

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成才,根据闽委办[2006]73号和省政府《关于研究2008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享受如下待遇和政策:

(一)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并按月发放。其中到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生活补贴为120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到其他县(市、区)服务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其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标准。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执行。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面向"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四)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也可不受应届毕业生身份限制。全省公务员招考中,面向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面向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招收。

(五)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六)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七)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在今后晋升中高级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服务管理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由县(市、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负责调档,并委托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三支一扶"毕业生凭借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二)日常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对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评估。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服务单位具体落实毕业生服务岗位、教育培训、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三支一扶"办尤其是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责任。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及时跟踪了解毕业生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积极给予帮助支持。各级"三支一扶"办要进一步发挥毕业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加强本地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三支一扶"毕业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毕业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卫生局可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56号)执行。

(四)"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服务县(市、区)人事局,就业统计时列入地方项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人毕业证书、报到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延长服务期的,办理时间顺延),并备注"XX年X月到XX年X月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在服务期未满退出的,从退出之日起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可办理就业手续。

 (五)"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八、经费

到省里统一组织的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所需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到其他市、县(区)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各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专项工作经费。同级政府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