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洪府发〔2021〕11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21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委、市政府决定,2021年筹集资金约600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214亿元,建设性资金386亿元,继续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110件实事。
一、省级下达的民生实事项目
(一)就业和创业
1.进一步扩大就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5.85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加大职工技能培训力度。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6.74万人次,其中创业培训1.7万人次。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养老护理员0.1万人次,培训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50人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3.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117名,财政安排工作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帮助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280名,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60个,为880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责任单位:市残联)
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增加安排担保基金750万元,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6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社会保险
6.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0.5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6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37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6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6.39万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将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最低基础养老金提高5元,达到115元。在此基础上,对65周岁至79周岁之间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不少于3元;对8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不少于6元,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对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困难人员,由当地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保费;为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困难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继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按照国家规定,适度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提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为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为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抚恤和社会救助
12.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79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5元,达到500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265元,达到79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70元,达到50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3.实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45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4.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80元,达到每人每月148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370元。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5.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市人员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10元,农村人员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610元;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提标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16.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企业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士兵和原市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
17.提高抚恤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落实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红军失散人员、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的抚恤补助待遇;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18.改善残疾人照顾服务。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对确需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家居无障碍改造。为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19.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对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其中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应救尽救。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为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20.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向城乡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21.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2.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均提高100元,分别达到1820元、128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128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3.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给予奖补,支持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由当地财政安排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4.深化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改革。规范安葬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全面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
2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及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规定发放奖励金。继续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扶对象的特别扶助制度。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6.持续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统筹安排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巩固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成果,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医疗保障
27.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对重点特殊人群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28.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580元,同时继续执行成年人提高40元补助标准的政策;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310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