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3日,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所谓“新就业形态”就是相对于传统就业形态而言,“新就业形态”“减”主要是减去了传统就业岗位,“简”化了传统的工作流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就业岗位逐渐被智能设备替代,“减”去了对流水劳动力的以来,工作效率还大大提升的同时也滋生了新的就业岗位,如“设备维护者”、“后台运营者”等。
“增”主要是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根据市场需求,催生催热了线上教育、视频会议、远程办公、直播带货等许多新业态,这种灵活就业、兼职就业、创业式就业的“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在为人们的美好生活提供丰富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让许多人的就业和创业有了着落,成为我国“稳就业”和“保就业”的重要发力点。
“新就业形态”作为新事物,也面临诸多“成长的烦恼”。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强调:“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提供的灵活用工政策并无法适用,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如何兼顾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和经济健康发展问题,就业扶持政策如何惠及平台上的灵活就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如何解决教育培训资质问题,如何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准确界定许多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如何打造规范化法治化的就业环境……这些问题都是当前“新就业形态”的突出短板,亟待规范。
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规范“新就业形态”的相关法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探索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加强对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厚植发展土壤,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希望的田野”,努力让新就业形态茁壮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