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备考技巧 > 公基 > 法律 >

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变化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20-10-29

在以往的民法考察内容中,监护制度的设立和不同种类的划分一直以来作为常规考点经常出现。在我国原有的监护制度当中,有四种可以产生监护的方式:(1)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监护,《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2)指定监护:当监护权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单位、有关组织、法院等来指定监护人的担任。(3)委托监护:当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时,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4)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早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时,就有对已有监护制度的修改:《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自己最为信任的人进行托付。到2021年《民法典》内容的颁布,更加明确了我国对于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处理,最大限度的尊重了人权和人身权的行使。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从从法律层面的落地,是多元化养老制度的体现,也是国家对公民养老制度保障的屏障。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日,为自己提供一种选择,留下一条后路,不失为明智之举。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答题的过程中,要学会及时把握各类考试中新的变化和考点,顺应新变化,提升正确率。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