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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事主体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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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

B 民事行为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表述上都是资格并无不同。

D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可以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公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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