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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债发生的原因之无因管理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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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1.无因管理的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如:下雨打雷,帮领居家收被子,此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这里没有法定的义务指的是在法律明文中并未有规定下雨了,有替邻居收被子的义务;而约定的义务则指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并未有事先的约定,即下雨了,由管理人帮本人收被子,可以简单理解无因,即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需为他人利益

如:下雨打雷,帮领居家收被子,此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是基于对邻居利益的管理行为。从这里可以得知,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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