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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职权及中央各机关的任期变化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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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考试中宪法是一部常规考查的法,其作为根本法,法律效力最高。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结合法律的考试特点来看,重者恒重,新法大概率考。所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职权及中央各机关的任期本就是宪法的一个重要考点,并且有所改动,需要引起重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会的选举职权主要新增了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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