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命令
(一)概念及特点
命令,法定行政公文的一种。它是指法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对下级发布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指挥性公文。
命令是用于国家机关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的,采取重大强制措施性行政措施,或者嘉奖有关人员等事项的公文文种,它具备三个突出的特点:
1.有法定的发令机关,作者具有限定性。根据我国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只有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员长、国务院、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部长、国务院各委员会主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命令。
2. 强制性。命令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其强制性远远高于其他下行文。命令一经发出,受令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3.内容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由于命令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也决定了命令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命令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或处理,令下级机关无法执行命令。
(二)行文对象
命令的用途不同,行文的对象也就不同。
1.行政令一般用于戒严、动员、通缉等事项,其行文对象是发令者辖区内的所有人甚至全国人民。
2.公布令一般用于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等公文,其行文对象大范围根据发令机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法律适用于全国,但规章适用于某个地区或部门。
3.嘉奖令的对象是做出特殊贡献的特定人员,其行文对象的范围根据嘉奖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或贡献大小来确定。
4.任免令一般用于发布人事任免事宜,行文对象是具体的任免人员及其所在的单位、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