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拟录取人员需参加统一体检。体检前对拟录取人员相关信息材料(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再次验证,如有虚假,将取消其录用资格。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医院体检结论后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文件规定,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考生孕期结束可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时,完成体检,作出体检结论,并与第二年“三支一扶”新招募人员同时录用上岗。
(八)派遣与签订服务协议(8月中旬)。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举办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结束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派遣到各服务单位。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好工作和生活条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并与“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其中支医类毕业生第一年安排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跟班培训锻炼,并指定专人负责传帮带,第二年安排到基层卫生院从事具体临床实践工作。
(九)其他事项。签订服务协议的“三支一扶”人员报到上岗后,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已经实现就业等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不得离岗,三个月后离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各种因素出现“三支一扶”岗位空缺,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录或调剂,补录或调剂的原则是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递补相应人员。
三、福利待遇
(一)“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国家补助每人每年2.5万元,自治区补助每人每年5000元,每人每年享受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服务单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岗位津贴,落实食宿等生活保障。
(二)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享受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三)“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为在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四)“三支一扶”人员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一)“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证》)。凭《服务证》享受中央、自治区有关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聘的各项政策。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