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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应当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该部分既是重点又是难点,既需要记忆也需要理解,因此我为大家梳理了该部分的知识点,并附带例题,来帮助大家学习相关知识。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程序
决定主体: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一般程序: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