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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支一扶考试法律部分的考察中,民法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一直比较多,尤其是2017年民法总则修改之后,一些全新的知识点更是需要大家重点关注,尤其是在做题能够辨析出考试题目中所考察的知识点,并能够与自己所学准确对应。那么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总结下在民法当中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撤销和解除。
一、撤销和解除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撤销以后合同溯及成立之日起无效,解除合同之后并不会导致被解除的合同无效,只会导致被解除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原因不同:撤销是由于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瑕疵,而解除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出现履行障碍。
3、能否主张违约责任不同: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主张违约责任。而合同被解除的话,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二、民法中的四个撤销
1、合同法18、19条规定的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以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就是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
2、合同法第54、55条,《民法总则》第147-152条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