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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考试当中,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案例中经常会涉及到考题,对于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很多考生弄不清楚,那是因为对于概念以及构成要件没有很成熟的认识,所以很有必要针对这俩概念的考点给大家梳理下,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好人好事,助人为乐)
(二)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无义务)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有行为)
3.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有意思)
例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晕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解析:A甲是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说明甲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认为是自家的牛,所以进行饲养,不构成无因管理,不符合第3个要件。BCD就是所谓的好人好事,助人为乐,是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没有报酬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