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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这个知识点是行政法学习过程的重要知识点,各位考生针对这个知识点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考试中通常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某一案件应选择哪个法院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原告就被告”。例如,家住北京的王某在上海工作期间,受到上海市浦东区税务局的处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的被告为上海市浦东区税务局,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王某应在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①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张三被青岛市公安局处罚,张三选择山东省公安厅作为复议机关,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张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张三可以去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即青岛,也可以选择去复议机关所在地济南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