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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是《民法总则》正式生效的时间,其内容对民法通则的方方面面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中有诸多的亮点,对法人的重新分类是其亮点之一。《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以及特别法人三类,改变了之前《民法通则》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的基本分类,这是一个重大进步,把法人制度在现代化规定的非常清晰。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总则》针对法人分类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