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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这个知识点是考试行政法的高频考点,行政强制又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考试中一般考察种类,这是基础的考法,考试难度加大时,会考察这两个的区别,那我们就从以下区分点来看:
一、从概念区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所以在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终局性;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替代性、终局性、依附性。
例如:甲失恋后,独自喝酒,醉酒后一个人走在了路上摇摇晃晃,我们执法工作人员发现后就可以把他带回醒酒室,约束直至酒醒,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约束的行为就是暂时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为了避免危害发生,具有临时性,酒醒后,就会放他回家。这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再例如:乙工厂排污超标了,执法部门罚款1千元,但是期限内,乙并未主动缴纳罚款,执法部门有进行催告,但催告后仍未缴纳,因此,执法部门又加处一定的滞纳金,那么这个滞纳金针对的是不缴纳罚款的行为,而不是排污的行为,所以具有依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