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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作出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行政许可听证的时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行政许可听证为5日)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同行政许可听证)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同行政许可听证)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缴纳罚款的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