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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之前《民法通则》相比变化较大。本文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条是在原有《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的,也就意味着胎儿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