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使的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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