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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省“三支一扶”招聘待遇

2017-03-16

政策待遇和管理服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两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有关政策待遇和管理服务事项如下:

(一)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标准、所需资金来源等按《关于提高“三支一扶”计划和“村村大学生计划”等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教〔2009〕96号)和《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93号)等执行。

(二)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三)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服务期间,外单位不得借用。“三支一扶”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服务的,按规定取消其服务资格。

(五)“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1.参加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

2.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参加我省人社部门组织的基层公益性岗位招聘时,报考本人户籍所在地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期满考核为“”等次的再加2分。

4.我省在考录公务员时,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5.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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