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是公示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六是记录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七是抽查和监测的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同时,考虑到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特殊性,《办法》规定,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三、《办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主体资质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是公示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三是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四是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五是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办法》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