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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物权法》将交付分为两种形式,即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根据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常规的动产交付模式下,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为准,这种交付即为通常意义上的身体举动现实交付。但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现实交付的方式会变得多此一举。故《物权法》中出现了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分别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下面我们来一一列举:
一、简易交付:《物权法》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的电脑出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过程中对该电脑十分喜爱,便产生了购买的想法,故向甲提出。甲再三考虑同意将电脑卖给乙。按照常规的模式,乙应将电脑还给甲,后甲再将电脑交付给乙。此时买卖完成,动产物权发生变动。这样虽然符合交易流程但是过于繁琐,所以《物权法》规定,此时乙不必将电脑再归还给甲旋后甲在交付,只要甲乙关于电脑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电脑的所有权即从甲转移给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