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后果
a.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情形
a.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b.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c.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d.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