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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事行为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11-29

(2)法律后果

a.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情形

a.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b.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c.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d.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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