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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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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7年新《民法总则》的通过,民法成为各类公职类考试中的热点学科,民法中学到的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即民事主体之自然人,对于这一问题,第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本文将就这一考点进行系统梳理。

一、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二者并不相同,前者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后者随着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变化有所区别。

二、分类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民事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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