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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需要有四个要件:
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即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形。
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继承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继承人(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有代位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