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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不当得利与侵权的区别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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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侵权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出现的题目,但是有很多考生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会导致选择困难或者选择错误。本文就不当得利与侵权制度的区别展开论述,希望能够给考生以启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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