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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5-27

那么我们先分析第一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当中,作为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人有(1)(2)(3)(4)四个事实,以此来判断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一种依据。而在我们实际举证当中,对于第四点“行为人主观过错”我们是相对而言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我们的法院在审理了大量案件后发现对于一些特殊的问题,由被告举证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由此出现了我们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即为过错推定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原告只需举证被告有(1)(2)(3)即可,第四点的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有被告证明自己没有错也就是非(4),以此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即为过错推定责任。我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再分析第二个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中,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我们原告需要证明的是(1)(2)(3)而第四点行为人主观过错,对这个案件的责任承担无任何影响,有错担责,没错同样担责,这就是我们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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