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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宪法第 36 条第 4 款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因此,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我国宗教团体可以与其他国家的宗教界保持宗教的学术文化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宗教势力干涉我国内部的宗教事务,我国宗教团体也不去干涉我国以外的宗教问题,以防止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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