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文件部分内容:
三、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特岗教师”、“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着力提高基层服务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性,努力做到人岗相适。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后续管理机制,提高从基层就业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比例。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落实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完善实名信息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每年扶持4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四)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连续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失业半年以上,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府责任,鼓励帮助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合理确定岗位种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家庭等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县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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