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定义项的“种差”入手,如果备选选项不属于“种差”所描述的本定义的种类特征,就不是本定义的符合项,即可依据题意处理。
“属”加“种差”的方法运用于解题的一大突出优势为,可以在备选项较多的情况下快速排除不符合“属”或者不符合“种差”的选项,从而提高答题的准确率。
【例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诉讼标的的是( )。
A.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1000元的借款
B.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名誉受到诽谤的伤害
C.原、被告之间发生的起诉与被起诉的关系
D.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抢劫与被抢劫的施、受害关系
【解析】A。题干的“属”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种差”为“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 从定义的“属”入手可知本定义即“诉讼标的”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这样在备选项中来衡量哪些不在“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的范围内就可以提高此题答题的准确率。从“民事”这个要件就可以排除C、D两项,因为C项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诉讼法律关系不全部在“民事”的范围内,还有“刑事”和“行政”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准确,就不在本定义的“属”中,D项中原告与被告是刑事法律关系,均不是“民事”的法律关系。故答案选A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