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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村民选举委员会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6-09-23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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