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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农村法律之土地承包法(5)

2016-06-29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五、农村土地纠纷

(一)纠纷类型

1.根据纠纷主体不同

将其划分为农户—农户或村—村、农户—村民小组(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农民—基层组织及干部、农民—较高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农民—资本持有者等五个类别的土地纠纷。

2.根据土地纠纷的性质的不同

将其划分为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农地征用补偿纠纷。

权属纠纷就是与土地产权归属相关的纠纷,是在既定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内,各当事方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侵权及派生权利主张存在对立冲突或争议的状况;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权属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农地征用补偿纠纷主要是由于征地程序不公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土地纠纷。

(二)纠纷特点

1.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

2.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

3.纠纷的性质具有多元性;

4.纠纷规模的群体性;

5.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三)解决方式

1.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式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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