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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2.特点:
具有法定的性与执行性。批复中提出的批准或指示的意见,反映了直属上级机关的行政决策,与指示的性质相同,均要求下级机关遵守与执行,具有行政约束力。
具有被动性。批复是根据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被动制发的领导指导性公文,与批复的被动性相反,决定则是主动制发的公文。
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批复只主送给申报请示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批复的内容需针对请示事项予以明确答复,不涉及与请示内容无关的其他问题;批复的开头与结尾应与请示的标题(或发文字号)与结语相互照应。
3.结构
(1)标题。写明批复机关名称、内容、文种,必要时还需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或“批准”的态度,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2)主送机关。一般为提出请示的机关。
(3)正文。需写明所针对的请示的日期与内容(标题)如:“你局x月x日关于xxxxx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然后应来文的要求写明批复的内容,最后,一般以“此复”或“特此批复”结尾。
(4)制发机关名称与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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