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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二)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6-12-22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法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欠缺,因此法律赋予有形成权的当事人自主决定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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