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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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