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备考技巧 > 公基 > 法律 >

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法制史之唐朝诉讼制度(一)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6-09-23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1.告诉的限制

(1)限制越级告诉。即当事人亲告于官府,或由其亲属代诉。告诉先向县级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一般情况下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2)直诉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唐朝还规定了直诉制度。即凡冤无处申诉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前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者,都要受到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起诉要有起诉书,按规定书写,即“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三支一扶备考交流群:418932191

三支一扶辅导课程<<<点击查看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