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备考技巧 > 公基 > 法律 >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

中公教育 2016-07-28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设定其它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规定内容相悖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自行约定,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发生物权效力。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三支一扶备考交流群:482381967

三支一扶辅导课程<<<点击查看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