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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个人合伙的退伙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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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入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

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约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

合伙约定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时,合伙人才能声明退伙。除声明退伙外,合伙人还可因下列事由之一而退伙:(1)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但约定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合伙地位的,不在此限;⑵合伙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3)合伙人受破产宣告的;(4)合伙人经合伙除名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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